- 索 引 号:XM06104-10-00-2025-001
- 备注/文号:厦翔教〔2025〕26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2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厦教发〔2025〕66号)精神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我局依法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我局权责清单共计52项,包括:行政许可4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处罚10项、行政监督检查5项、其他权责事项26项、公共服务6项。
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予以公布。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对清单继续实施动态管理。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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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权责事项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责任主体(必填)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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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部门 |
教师资格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1.《教师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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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部门 |
民办、中外合作 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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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部门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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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部门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 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1.《义务教育法》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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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部门 |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 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1.《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及认定类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2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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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行政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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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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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评价考核与指导、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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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育部门 |
教育经费监督 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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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育部门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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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部门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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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规定不规范 办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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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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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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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教育部门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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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教育部门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 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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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教育考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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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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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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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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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 |
其他权责事项 |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必要时,备案审查部门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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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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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承担信访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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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教育部门 |
指导学校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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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教育部门 |
指导学生资助 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 第四点 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 第四点 按照中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学校收费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绕去资金等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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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教育部门 |
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国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厦门市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38号)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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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育部门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我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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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教育部门 |
拟定本区贯彻落实教育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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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教育部门 |
组织制定本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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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教育部门 |
承担本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及幼儿教育工作的责任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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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教育部门 |
负责提出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管理和使用区财政下达的教育经费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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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教育部门 |
指导教育系统 职务评聘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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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教育部门 |
负责教育系统的人事调配、教学岗位人员招聘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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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教育部门 |
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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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教育部门 |
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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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教育部门 |
负责教育系统的人事调配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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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教育部门 |
负责直属学校(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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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教育部门 |
指导、协调教育系统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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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教育部门 |
承担中等和初等教育招生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学校会考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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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教育部门 |
规划、协调本区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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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教育部门 |
综合管理全区教育系统治安保卫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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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教育部门 |
指导制定本区教育科研工作规划,统筹指导教研 科研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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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教育部门 |
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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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教育部门 |
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 相关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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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教育部门 |
指导、管理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文化艺术、国防 教育等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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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教育部门 |
设立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备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厦门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分级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
翔安区教育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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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初中、高中学生 学历证明书 |
公共服务 |
1.《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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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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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区属中职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籍 管理 |
公共服务 |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负责各省(区、市)中小学生非基础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对跨省就读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区、市)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区、市)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2.《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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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教师资格证书 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注明补发时间及原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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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县(区)管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核 |
公共服务 |
1.《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 第九条 (三)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经国民教育取得在职学历、学位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征求意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国民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更改学历、学位的明确意见,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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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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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补办学历证明书 |
公共服务 |
1.《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教职成〔2018〕51号)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填写,经验印后颁发学生本人,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省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市、县(区)属学校以及在当地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的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办理。 毕业(结业)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照片、毕业(结业)、学校名称、毕业(结业)日期等。毕业证书编号的生成规则由省教育厅制订。毕业证书由学校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章和负责验印的教育行政部门钢印。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负责毕业证书验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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