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2-10-00-2019-004
- 备注/文号:翔发综〔2019〕26号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1
区管各水利工程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2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03号)的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保障粮食安全,依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翔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5年)》(厦水利〔2019〕138号),现将我区农业水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1、区管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
2、区管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属于用户自建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不在本次定价范围内。
3、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11.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59元/年.亩。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13.10元/百立方米水量或64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11.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59元/年.亩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2020年起按0.20元/立方米执行。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措施
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为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符合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的取水,由水库(水利工程)按原收取标准(方式)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3、收取的水费与水利部门核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差额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动,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翔发价〔2017〕6号)文同时废止。请各水利工程单位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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