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1-06-00-2024-002
  • 备注/文号:厦翔政办〔2024〕34号
  • 发布机构:区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1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14 10:32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24〕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人社局负责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防范化解欠薪群体性事件、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各镇(街)考核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方面:落实根治欠薪工作机制,对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部署、有研究、有落实、有总结,有分管领导、有专职人员、有应急预案、有联合处置。
  2.落实属地责任方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与服务指导,加强欠薪纠纷的前置预防情况;落实根治欠薪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企业和在建项目欠薪隐患排查和纠纷调处化解情况。
  3.根治欠薪成效方面:辖区内涉欠薪纠纷的案件线索、纠纷警情、越级上访、网上舆情情况;在建项目用工管理、治欠工作宣传工作情况。
  (二)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1.落实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方面: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治欠工作要求情况。
  2.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方面:落实国家、省、市、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情况,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创新情况。
  3.对镇(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指导、支持、督促检查方面:建立区、镇(街)、业主三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本系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制度情况;对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情况;对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情况;对区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配合支持和对镇(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指导情况。
  4.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动机制方面: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各项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办案、专项整治、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工作情况。
  5.欠薪维权渠道畅通、线索处置及移送方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维权方式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对区人社局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欠款欠薪线索案件快速响应、有效督办、妥善办结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欠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情况。
  第六条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对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镇(街)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街)总结。各镇(街)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区人社局。
  (二)数据核验。区人社局组织人员依托国务院、省、市、区等相关信息化平台,采集各镇(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数据,核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综合评价。区人社局根据数据核验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情况、省市治欠办给出的第三方评估情况和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对省、省对市、市对区考核通报结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各镇(街)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三名且考核评分在0.9分(含)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
  5.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镇(街)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向各镇(街)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区人社局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该镇(街)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区人社局向各镇(街)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镇(街)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区人社局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根据“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业务必须管欠薪”原则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总结。区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区人社局。
  (二)数据核验。区人社局组织人员依托国务院、省、市、区等相关信息化平台,采集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数据,核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综合评价。区人社局根据数据核验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情况、省市治欠办给出的第三方评估情况和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对省、省对市、市对区考核通报结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结果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人社局进行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效能督查办。
  第十二条  对区直有关部门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5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根据各部门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择优评定A级;
  (二)考核评分<0.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三条  对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区人社局将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效能督查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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