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流动人口肺结核疫情下降缓慢、老年患者比例增加、流动人口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基层防治力量较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等问题,防治任务仍然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1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4号)文件精神,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翔安建设。结合我区结核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创新机制体制,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群众身体素质,为推进健康翔安建设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减少,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逐步减轻,全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结核病防治服务。
1.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二、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推进防治结合。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理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健康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辖区内聚集疫情的调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齐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待遇。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排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主动筛查重点人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教育局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落实结核病诊疗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诊断、报告、登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将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登记和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为耐多药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环节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五)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教育局
2.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完成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落实部门职责。区卫计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事项审批,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区教育局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学校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等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疾病负担。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常态化、持续性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集中宣传,继续实施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多维度地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氛围。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结核病防病意识。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教育局
(四)做好监督与评估。要定期组织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区卫计局不定期开展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