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22-002
- 备注/文号:厦翔政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6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助企纾困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能延尽延”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翔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进行部分修订,具体如下:
一、部分条款执行期限延长。
原《通知》第一条开展融资担保扶持、第三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培训、第八条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原《通知》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第六条帮助企业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部分条款补助上限调整。
原《通知》第八条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补助金额上限上调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通知》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补助金额上限上调至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本补充通知与原《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通知》政策其余条款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
附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修订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修订版)
一、开展融资担保扶持。
针对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企业,对其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新发生的融资需求,市担保公司翔安分公司免费提供一年期贷款担保。(责任单位:金融办)
二、支持企业开展用工培训。
鼓励统计关系归属翔安的企业从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期间委托区内职业院校举办冠名班、委托班,每班总人数不少于30人,毕业后企业成批接收班级学生数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缴交社保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委托办班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委托办班费用的1/3,单班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签订冠名班、委托班办班合同时可先行兑现拨付补助标准的50%。(责任单位:工信局)
三、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使用云上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或软件服务,对2022年签订云服务合同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年度上云费用的40%补助(可叠加上级政策),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帮助企业防范出口收汇风险。
对2022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业企业,给予当年度保费的25%补助(可叠加上级政策);对工业产值同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叠加年度保费的25%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五、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
对纳入翔安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等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或2022年第二季度较上年度同比营业额增速超过10%的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6月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会或自行租赁场地进行展示推介,按企业实际缴纳场地租赁费的50%予以补助,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
对纳入翔安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等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或2022年第二季度同比营业额增速超过10%的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6月在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电梯和城市公共交通、新媒体等)投放广告的,按广告费用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区不同类政策可同时享受,同类政策(明确规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追加的除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辖区现行有效期内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前兑现部分扶持资金。相关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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