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将翔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如下: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22〕248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二、翔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厦门市翔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
三、本划定区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