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9-00-2023-006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23〕174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2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时间:2023-11-27 10:32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根据上级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二)在森林高火险时段,按规定在林区要道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进行登记,接受防火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村(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或7889300。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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