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2-2004-008
    • 备注/文号:厦翔政 [2004]4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1-0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的工作通知
    时间:2010-01-04 11:01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

     、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的工作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开展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翔安区全面实施《通告》的工作方案。

      一、成立翔安区开展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毅恭(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曾伟民(区环保分局局长)

        员:陈佳缎(经贸局)

           李加明(区工商分局)

           孙水金(区技术监督分局)

            洪志强(区建设局)

           曾明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陈国胜(区农林水局)

           黄水兴(区环保分局)

           李瑞春(马巷镇)

           谢兴民(新店镇)

           蔡清发(内厝镇)

           陈水力(新圩镇)

           苏宜远(大嶝镇)

           黄本希(大帽山农场)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组,负责日常工作,组长由黄水兴同志(区环保分局副局长)兼任,联合执法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区环保分局。

      二、工作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通告》的要求,区政府提出“全面调查、深入发动、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在新建城区规划的范围内,禁止非法加工,销售燃煤单位和个人;限制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硫份大于1%的燃煤和重油燃料);自200411日起,在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禁止工业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实施步骤

      ⑴ 宣传发动和前期组织准备工作(20041231日前)。

      ⑵ 根据通告要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⑶ 在新、扩、改建的工业企业建设中,高起点、严要求、全部采用清洁能源供热。创建环境优美新翔安。

      ⑷ 在2004210日完成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⑸ 在20042月29日前完成《通告》要求整个专项行动的汇总上报工作。

      ⑹ 强化对燃煤企业的监管工作,环保分局完成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经分局指导企业指定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方案,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⑺ 把燃煤禁烧工作同创建文明社区,优美乡镇结合起来,做到指标任务层层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⑻ 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环保分局设立举报电话。

      四、组织保障

      1、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保证本次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一名统计人员具体负责。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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