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2-2004-008
- 备注/文号:厦翔政 [2004]4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1-0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
、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的工作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开展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翔安区全面实施《通告》的工作方案。
一、成立翔安区开展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毅恭(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曾伟民(区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陈佳缎(经贸局)
李加明(区工商分局)
孙水金(区技术监督分局)
洪志强(区建设局)
曾明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陈国胜(区农林水局)
黄水兴(区环保分局)
李瑞春(马巷镇)
谢兴民(新店镇)
蔡清发(内厝镇)
陈水力(新圩镇)
苏宜远(大嶝镇)
黄本希(大帽山农场)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组,负责日常工作,组长由黄水兴同志(区环保分局副局长)兼任,联合执法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区环保分局。
二、工作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加工、销售、使用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通告》的要求,区政府提出“全面调查、深入发动、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在新建城区规划的范围内,禁止非法加工,销售燃煤单位和个人;限制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硫份大于1%的燃煤和重油燃料);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禁止工业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实施步骤
⑴ 宣传发动和前期组织准备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
⑵ 根据通告要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⑶ 在新、扩、改建的工业企业建设中,高起点、严要求、全部采用清洁能源供热。创建环境优美新翔安。
⑷ 在2004年2月10日完成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⑸ 在2004年2月29日前完成《通告》要求整个专项行动的汇总上报工作。
⑹ 强化对燃煤企业的监管工作,环保分局完成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经分局指导企业指定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方案,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⑺ 把燃煤禁烧工作同创建文明社区,优美乡镇结合起来,做到指标任务层层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⑻ 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环保分局设立举报电话。
四、组织保障
1、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保证本次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一名统计人员具体负责。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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