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2-2006-003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06〕6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1-19
各镇(场),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翔安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翔安新区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正确处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依法行政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的贯彻落实,区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区长胡亮信任组长,区政府办、执法局、国土分局、发改局、公安分局、法院、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分局、安监局、工商分局、电业部门以及各镇一名分管领导参加,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我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杨嘉祥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执法局李德才副局长兼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达到使我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乱采乱挖、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建立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体制,采矿权设置趋于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镇、区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要切实按照2005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73号)精神,对本区无证开采行为进行认真的检查和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要及时、有效地制止群发性无证开发行为的发生。区执法局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件,查处一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电业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矿坑、恢复地貌”,坚决予以强制关闭取缔,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区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行政许可和查处联动机制,国土分局应该将采矿权的行政许可情况向各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备案。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区执法局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国土分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档立案,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要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环保分局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国土分局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区执法局及时予以强制关闭取缔。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要加强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尽快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至2006年底前,我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各镇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改局、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6、要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的矿山开采,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使规划开采区内矿山得到科学开发,改变我区已有矿山小、散、乱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要以花岗岩矿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对辖区内一些主要矿区编制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工作。要通过矿区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待规划区内原有矿山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办理协议出让和延续登记手续,由国土房产部门收回采矿权,按规划的整体布局、对矿权设置方案进行整合,按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提高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对未开展矿区总体规划的分散矿山,凡影响景观、布局不合理的,待其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予以关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2、严格采矿权管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并进一步完善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开采资质管理。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方案等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我区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已建花岗岩矿山权按规定可实行有偿协议出让,对新设立的地热和矿泉水采矿权,由市土总进行统一勘查储备,然后与土地使用权捆绑,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保证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能负责治理恢复好生态环境,从2006年起,对已批建生产矿山,一律要求逐年缴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建立起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具体工作由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由各镇负责治理,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镇要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改局、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10日)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废弃矿山,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治理或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造成砂、石、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出租、抵押、转让非经营性开采权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的矿山,对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越界开采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等进行调查摸底。其中对于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矿山企业要于2006年1月底全面责令停止开采。
(二)自查处纠阶段:(2006年2月11日—2006年3月10日)
国土分局要对不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治理或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及非法转让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责令其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区执法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无证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环保分局要责令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限期完成;区安监局要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镇要对本辖区内的废弃矿山进行“青山挂白”治理工作,逐步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开采管理。
(三)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3月11日—2006年12月31日)
对不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越界开采、不治理或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及非法转让矿权,而又拒绝整改的,国土分局要予以吊销开采许可证,坚决制止不规范开采行为,对在“禁采区”内的开采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区执法局要对无证开采的采取强制措施,全面杜绝无证开采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安监局要对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环保分局要对严重污染环境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各镇要对本辖区内的废弃矿山完成“青山挂白”治理工作。2006年6月前,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006年7月前完成重点矿区规划工作,采矿权设置趋于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2006年12月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2006年底前要按规定完成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7月31日)
各镇、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检查工作,防止各类不规范开采行为的回潮,防止无证开采、“禁采区”内开采死灰复燃,及时发现遗漏问题、发现回潮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要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先期自我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总结汇报工作,迎接上级检查。2007年底前,“青山挂白”整治工作必须做到全面落实,完成我区靠近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内裸露山体的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工作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镇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责任、密切协作
根据规定,我区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及越界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职能在区执法局,因此,区执法局要确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能;由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长治久安,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关闭非法矿山时,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法院、环保分局、工商分局、电业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能特点依法做好相关证照的管理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形成合力。对非法转让采矿权,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组织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分局监管并组织查处;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安全生产、违规使用火工、违规供电等行为分别由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电力部门根据相应的职权,依法监管和查处。凡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部门工作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攻克难点、抓防并举
此次整顿的重点矿种是花岗岩矿山,难点问题是无证非法采矿的取缔和查处问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国土分局、各镇要切实牵头组织好难点问题的解决,要重点抓好禁采区内矿山的关闭工作、严刹新出现的无证非法采矿苗头和防止盗挖高岭土矿死灰复燃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意见,于2006年1月28日前送交区政府办。要分头狠抓工作的落实情况,分阶段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区监察局、区整顿办要经常对各镇、各相关部门的规范整顿工作开展督查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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