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3-01-2023-001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23〕175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1-27 10:34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森林野外用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机关
区农业农村局
二、委托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三、委托时间
2023年9月15日至2028年4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一)森林防火期内(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提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严格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内用火,并符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不得对该事项实施再委托。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或经批准未按规定进行用火的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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