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23-001
    • 备注/文号:厦翔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3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3-01-30 17:21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翔安区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实行养犬工作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翔安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大嶝街道,内厝镇上塘社区、许厝村,新圩镇新圩社区、马塘村。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携带烈性犬、无证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二、在本通告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厦门12345热线。
      六、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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