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18-004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18〕187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及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0 10:35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及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已经区四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及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区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单位区财政项目管理水平和履约履责能力,促进我区固定资产投资提速增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单位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财政项目是指以下项目:

    (一)全部使用区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区级财政资金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但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三)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四)其他应按照区财政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承接区财政项目代建业务的企业及区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考评与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区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等。区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以区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是指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批文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代建管理

     

    第五条 代建管理分为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工作管理和代建费管理。

    第六条 进入市级代建单位名录库的单位,且近一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经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同意,可在其资格允许范围内承接区财政项目代建业务。

    第七条 业主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根据代建单位年度考评结果择优选择代建单位。近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予承接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代建业务。

    第八条 投资超过1亿元的区财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二)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三)重要民生项目,经区领导研究同意;

    (四)片区开发项目,经区级指挥部、管委会研究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区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代建费管理原则上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的相关内容执行。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组建代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名单写入代建合同并在项目现场公示。人员配备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执行。

     

    第三章  代建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十条 考评分类:

    代建工作考评分为代建项目考评和代建单位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组织:

    (一)代建工作考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制定考评奖惩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程序等,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代建项目考评指标分解表》(详见附件)进行调整,并以公文形式对外公布;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代建项目考评;

    3.负责质量安全控制、扬尘治理及文明施工控制考评工作,参与进度控制考评工作;

    4.建立区财政项目代建单位信用档案;

    5.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各相关部门配合区建设局开展代建项目考评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确定区财政项目考评范围,列入省、市、区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的,为必评项目,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的考评项目清单,并可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考评项目;牵头负责项目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考评工作。

    2.区规划分局参与项目进度控制的考评工作。

    3.区财政局参与项目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考评工作。

    4.区人社局牵头负责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的考评工作。

    5.区信访局参与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的考评工作。

    6.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参与项目全过程考评工作,牵头负责项目综合管理、附加分的考评工作,配合代建费的奖罚实施工作。

    7.其他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参加代建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

    (一)考评周期:

    1.季度考评:每季度最后一周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按照附件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2.年度考评:年度考评为每年度的最后一次考评,按照附件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计分规则为:年度最后一次考评得分*60%+当年历次考评(不含最后一次)平均分*40%。

    3.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为项目竣工交付时的最后一次考评,按照附件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计分规则为: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得分*60%+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分*40%。

    (二)考评细则:

    1.考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由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安全控制、扬尘治理及文明施工控制、综合管理、工人工资发放、附加分七大考评要素组成,按一定权重组成统一评分标准。

    2.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量化方式计分,将代建项目考评分为开竣工时效性考评(55分)、施工管理考评(45分)两部分,两部分总得分即为项目考评得分(附加分加在总得分上)。因考评时项目进度不同或存在考评指标缺项,有的项目不能考评全部指标的,按照可考评指标的得分率乘以100计分。代建单位所有考评项目的考评得分平均值即为该单位考评得分。

    3.鼓励项目建设过程创优争先,鼓励代建单位承接急、难、险、重、小项目,并对项目考评总得分进行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项目建设过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的加10分,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加7分,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加5分,获得市优质工程奖的加3分;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奖、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2分;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期提前、质量优良、节省投资受区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本项不累加);项目受推荐代表本区先进项目参加市级及以上检查验收并顺利通过的,加2分(本项不累加)。相同类型的奖励按最高级别给予加分。代建单位承接急、难、险、重、小等类型项目的,可视情况对该项目予以加分,最高加5分(详见附件)。

    4.鼓励代建单位多承接项目并做好管理工作,对当年考评项目清单内考评合格以上项目数排名前两位的代建单位,分别给予年度总得分加5分和3分的奖励。

    5.代建项目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计分规则确定考评得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6.代建单位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计分规则确定考评得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7.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计分规则确定考评得分,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8.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时若遇到项目竣工决算尚未办理的,则按可考评指标得分率暂定其得分及等级,并预留其代建费比例不少于20%,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确定其最终得分及等级。

    9.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按60分计分,代建单位在评项目的最低分少于60分时按该分值计分:

    1)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投资总额超出总投资概算金额15%及以上的;

    2)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30%以上或超过定额工期10%以上的。

    10.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项目:

    1)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含集体上访等);

    2)建设期间受到区级及以上效能监察部门问责处理的;

    3)恶意隐瞒重要事项的。

    11.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对清单内项目开展考评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给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应及时汇总考评结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报给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将结果及时汇总并予以公开。

    每年第一季度由区建设局牵头,对上一年度考评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开展代建工作考评,各相关部门按本办法分工逐个逐项考评,加盖公章报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区建设局汇总。区建设局汇总各牵头单位项目考评结果,并评定代建单位年度考评等级,将结果以公文形式进行通报。

    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由代建单位向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申请,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同意后,报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各相关部门按本办法分工逐个逐项考评,加盖公章报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区建设局汇总。区建设局汇总各牵头单位项目考评结果,并评定代建单位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等级,将结果以公文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评申诉:

    对于因代建单位原因导致扣分,代建单位存在异议的,可通过项目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向项目分管区领导申请核实,核实属实的可免予扣分。

    第十四条  考评奖惩:

    (一)代建项目考评结果与代建费挂钩。代建项目全过程交付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5%的代建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15%的代建费。代建费奖罚有专门规定的区财政项目,按其规定执行。代建费的奖罚由区财政局根据已通报的考评结果实施。

    (二)区属国企代建工作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代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考评奖惩制度,将代建费奖惩的经济责任落实到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等个人,区属国企的落实情况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区国资办备案。区属国企代建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评内容,与其绩效年薪挂钩。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等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应将代建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依据编入其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且自行组织建设的,该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代建资格;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配备及考评奖惩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考评奖惩工作,发生违规违纪、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区交通、水利、海洋、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区财政项目代建管理与代建工作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区其他代建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建项目考评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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