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1-01-2022-001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22〕6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01 15:39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翔安区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专业优势,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科室合署办公,秘书长由该科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
      1.行政复议机构与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
      2.咨询案件材料的收集、发送;
      3.咨询意见的收集、整理;
      4.委员选聘、解聘等具体工作;
      5.其他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委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聘任,聘期最长五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行政复议机构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或调整。
      第六条 委员会的委员分为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两类,可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专业律师等人员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行政复议咨询职责;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较好的社会声誉;
      3.法律专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专业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在法学专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并有较高的法律工作水平;
      4.技术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技术领域深厚的理论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同时作为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委员,参与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委员会委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九条 委员聘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经核实,可以取消委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委员资格的;
      2.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4.泄露在处理行政复议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5.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6.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7.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委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以书面方式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意见;
      2.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听证会、集体讨论会等;
      3.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咨询;
      4.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
      5.开展相关行政复议理论研究、课题调研等;
      6.完成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以个人身份提供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3.受邀列席案件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相关会议;
      4.参照《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行政机关委托法律服务报酬计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政办〔2020〕29号)的相关规定,获取相应法律服务工作报酬,但公职委员除外。
      第十二条 委员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透漏行政复议案件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征询委员意见:
      1.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4.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认为案件属于前述第一款案件范围应当征询委员会意见的,也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第十四条 咨询意见以单独征询或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取得。
      单独征询的,委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署名。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承办人应当制作论证会议记录,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查阅案件资料、列席听证会、参加行政复议机构的集体讨论会等。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供咨询意见,不受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委员参与复议案件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秘书处申请回避:
      1.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的;
      2.本人或近亲属担任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委托代理人的;
      3.本人在案件相对方或者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4.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七条 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可以书面建议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承办人应根据委员建议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及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委员出具的意见为咨询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咨询意见应当随案卷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行政复议机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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