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请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
申请说明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1.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窗口核验后退回,无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可由窗口代为复印。
2.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户口本
1.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插页式户口簿需提供整本完整户口簿内容)。窗口核验原件。
2.集体户口为个人单页的,需提供本人页户口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个人单页原件有体现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可不提供首页);集体户口为整本的,整本带来即可。窗口核验原件。
3.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户口簿的,可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代替。临时身份证明需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窗口核验原件。
三、离婚协议书
1.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式三份,不可涂改,离婚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存档一份,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并按指纹。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可以到公证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更改或补充。
四、结婚证
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五、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由所在单位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或者代行此项审批职能的党组织加盖印章出具,证明需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六、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标准尺寸:3.5cm*5.3cm),照片自行准备,底色纯色即可。
七、结婚登记档案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当事人婚姻登记在翔安区办理的,由翔安区直接查证;原婚姻登记不是在翔安区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当事人自行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八、居住证
按照“跨省通办”试点要求,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一方在翔安区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离婚冷静期(30个自然日)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提供延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3楼办事大厅(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
联系方式:0592-7889517
常见问题
1.结婚证丢失的,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3.在法院办理离婚后还需要在民政婚姻窗口办理吗?
答: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4.我想要变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怎么变更?去哪里变更?
答:离婚登记完成后,如果要修改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可到公证处处理;对协议内容有纠纷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我的离婚证丢失,应该怎么补办?
答: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到其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 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
6.请问办理离婚登记需要进行预约吗?怎么预约?
答:翔安区办理离婚登记采取网络预约和现场预约两种方式。网络预约可以提前7天在“i厦门”公众号/app/小程序上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