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XX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
XX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XX月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