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申请人黄XX因不服厦门市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于2023年XX月作出的《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补差待遇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机关立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行撤回该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