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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翔政行复〔2023〕64号
发布:2023-12-05 字体: [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郑XX。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大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郑X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大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建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XX月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自行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