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郑XX。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大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郑X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大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建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XX月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自行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