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对征信作假,房屋中介未审核原件却保证“没问题”,卖家尾款打水漂
法院:中介方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对损失的40%即136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没有认真审核买方征信记录,就草率促成一笔购房交易,中介的不仔细导致卖家未收到340万元购房款。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若中介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12月,徐先生委托房产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出售自家房屋。中介找到买家曾某,并促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39万元,定金1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则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
协议签署当天,曾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给徐先生,中介人员陈某与周某各自分得中介费1万元。此前,曾某将一份已进行技术处理剔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给中介人员陈某,陈某在未审核征信原件的情况下便向徐先生保证曾某“征信没问题”,徐先生也没有要求核实征信原件。
随后,曾某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当曾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却将房屋迅速抵押给典当行,借得2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开销,却未向徐先生支付剩余房款。
徐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经调查,曾某曾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的名义实施诈骗,累计金额超过367万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徐先生的340万元房款却至今未能追回。
徐先生认为,中介人员周某、陈某既没有对曾某征信进行全面审查,也没有提醒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尾款存在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其340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作为房屋卖家,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明显缺乏风险意识,尤其在关键的征信核查和房屋产权证领取环节存在疏忽,将取件单交给曾某单独处理,造成了风险失控,其自身存在过失。同时,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对曾某的征信信息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也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对徐先生损失的40%,即136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法,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要辨明征信信息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中介服务费不是简单的服务报酬,更多的是高交易风险的风险补偿。中介人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卖房人要委托正规中介机构卖房,辨明买房人征信信息,审慎核实相关信息,时刻关注资金安全。